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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

某些專業及特定行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及證券交易商,他們破產後一般不可以再執業;而破產人亦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積金局亦會與強積金受託人及/或「積金易」平台跟進投訴,確保投訴得到適當處理,並於跟進後,就個案處理向投訴人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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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因現時無法例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借錢予已破產人士,所以他們最後如批出貸款,亦是商業決定,並無犯法。但現實操作上,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都有一套守則,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破產人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破產人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直至破產人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解除破產並不等同破產人的受託人已完成破產人的產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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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受託人沒有在破產人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破產人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破產人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而破產人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家庭居所並不獲豁免。

如僱主未有作出供款 ,受託人*會按法例要求向積金局報告(臨時僱員除外)。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採取執法行動 ,為受影響僱員追討欠款。

從機制上說起,破產並不代表可以大安旨意「走數」,破產人的收入,以及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的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如果破產人仍持有物業,有關物業亦會被變現;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

債務重組:商業破產保護提供了一個機會,讓企業能夠重新安排債務結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以降低債務負擔和改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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